05.居民生活安宁环境权益认定
——李某某等37人诉某实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与李某某、许某某等37人居住的小区相距约30米。自2018年9月11日开工以来,该小区居民多次向政府热线投诉该公司存在噪声和超时施工问题。2019年,因支护桩作业、混凝土浇筑和建筑施工等环节存在夜间超时施工和噪声超标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曾多次对某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期间,李某某、许某某等小区居民亦曾多次拍摄到该公司在夜间、午间超时施工和排放噪声情形。李某某、许某某等37人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法施工,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实业公司建筑施工因超标、超时排放噪声被多次行政处罚,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结合环保部门室外检测数据,应认定其夜间施工噪声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施工昼间噪声值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李某某等多次举报施工噪声问题,双方亦经社区组织调处矛盾未果,可以认定噪声已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安宁的环境权益,造成李某某等精神痛苦。应根据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兼顾噪声传播衰减物理特性、距离施工场界远近差异情况,于合理范围内依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距施工场界较近小区A座楼宇的李某某等21人每人6000元,赔偿距施工场界较远小区C座楼宇的许某某等16人每人5000元。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对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案依法对该起涉众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确保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安宁环境权益造成的损害得到依法赔偿,将案件审理纳入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要求,以司法守护深圳和谐绿美生态环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宜居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对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具有较好的示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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