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严惩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凤头鹰、短耳鸮
——朱某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朱某权以牟利、玩乐为目的,在一家园艺花木场内架网捕鸟。截至案发,朱某权共猎捕鸟类6只,其中1只死亡,1只被放生,其余4只活体在朱某权家中及其架设的捕鸟网处缴获。经鉴定,朱某权猎捕的凤头鹰、短耳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的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万元,2只“三有”保护动物价值600元。后朱某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朱某权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以朱某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支付损害赔偿款4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鸟类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现实需要。朱某权私架捕鸟装置,猎捕凤头鹰、短耳鸮、珠颈斑鸠等国家保护动物、“三有”保护鸟类,损害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本案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保护野生鸟类,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家园。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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