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发现极危物种“明月山野豌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植物 新发现物种 保护方案
【要旨】
针对新发现的尚未纳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物种名录的野生植物遭受破坏情况,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通过与科研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召开磋商座谈会,协同多部门形成新发现野生植物保护方案,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基本案情】
“明月山野豌豆”其为多年生宿根草本植物,系江西省宜春市科学院研究人员于2017年在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发现的新物种,该新物种研究成果于2021年在国际权威期刊《Phytokeys》上刊登并得到认可。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对濒危物种等级划分的标准,根据其现存活数量,暂定其为极危物种级别。该新物种的发现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其种群分布、伴生群落和未知的药用、食用价值等方面,均有待开展科学研究和深入发掘。2022年7月,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出现人为破坏野生植物的情况,其中被破坏的野生植物包括新物种“明月山野豌豆”。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宜春市科学院按照与袁州区检察院建立的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向检察机关反映“明月山野豌豆”居群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问题,经初步调查发现,“明月山野豌豆”不足200株,仅分布在明月山风景区内,因旅客及居民在周边活动密集,极易被破坏,且当地村民未经审批许可,在其生长区域擅自施工,导致部分“明月山野豌豆”居群遭覆土碾压,该新物种未得到妥善保护,存在灭绝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认为,“明月山野豌豆”虽作为新发现物种,但尚未纳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所保护的物种,保护力度有限。缺乏专门保护,明月山风景区作为旅游景点,人口流动密集,机械式地对明月山野豌豆进行“围栏”“竖牌”等方法保护,可能引起游客、村民的猎奇心理,使得保护工作适得其反,仅依靠林业主管部门单方力量难以推进,需加强协同保护。袁州区院多次组织宜春市科学院、明月山风景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当地村委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后续保护方案。为推进加快制定并完善保护方案,提高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袁州区院于2022年12月23日对本案立案,以召开磋商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明确由林业部门牵头保护工作,宜春市科学院、乡镇政府以及当地村委会全力配合,从普及新物种保护科学知识、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违法行为、开展人工引种等方面落实保护举措。
2022年12月26日,袁州区院向林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新发现物种“明月山野豌豆”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而毁坏野生植物行为,并采取措施预防此类情况发生。
检察建议发出后,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初步确定的保护方案积极整改,并联合宜春市科学院、乡镇政府、当地村委会不断完善保护方案:邀请专家进行科普教育,开展普法宣传;对明月山野豌豆居群区域进行放牧管控,严格审批施工程序;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反映、依法处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推动科学保护,做好明月山野豌豆的人工引种培育工作,扩大明月山野豌豆种群;加快推进“明月山野豌豆”申报纳入保护名录工作等。
经协同治理,明月山野豌豆居群生态环境得到良好改善,新物种人工培育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已通过人工培育新增200株,有效降低了物种灭绝风险。
【典型意义】
新发现野生植物物种的保护,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积极主动作为,对接科研机构,畅通信息渠道,强化执法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地方政府、村委属地责任,联合开展多元保护。推进新物种的人工育种与立法保护,多措并举,各司其职,共同发力,有效降低新发现物种灭绝风险,有效保护地区生物多样性。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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