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某等非法占用红树林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红树林湿地 非法填海
【基本案情】
2016年始,防城港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虚构其合作开发码头项目,骗取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许某告知其码头项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杨某某和许某签订协议。后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广西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当时其承包港口区某安置房工程弃土运输。杨某某以防城港某置业公司名义与广西某建筑公司邓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在明知占用红树林地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杨某某、邓某某雇佣工程车从某安置房工程处装运弃土到许某指定的所谓码头项目海域填放,造成沿海湿地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毁。
【检察履职】
2021年10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就上级院移送的防城港市某村存在工程土石方非法填海造成沿海湿地红树林死亡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港口区检察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收集公益损害证据。针对红树林具体被损坏株数无法调查清楚的问题,向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中国生态学学会红树林生态专业委员会、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评审委员会征询专家意见,明确案涉区域属于红树林林地,破坏红树林周围生态环境也要一并纳入修复。
2022年4月1日,港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本案中存在案涉区域红树林植被及生长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急需修复,但因案件侦办、审查、诉讼导致无法及时修复的现实冲突,港口区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职进行统一修复并已逐渐恢复案涉区域红树林生态环境。港口区检察院根据修复红树林地支付的资金请求判令侵权人依法连带承担清除污染产生的清运土石方费用、修复生态产生的补种红树林费用,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为,三被告在无林地、用海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导致大量红树林林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杨某某、邓某某连带赔偿清除被毁红树林地污染产生的清运土方费用、补种红树林费用1735048.2元,并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南方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发展,土石方工程施工填埋红树林湿地造成红树林大面积死亡情形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从修复受损红树林湿地环境的根本目的出发,采纳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意见,合理认定补种株数,充分考虑红树林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合理确定修复范围和修复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既契合红树林湿地保护的特殊性,又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共同督促实施,促进红树林及时有效修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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