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夏公司)具体施工涉案工程并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2015年底,部分业主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让胡路区住建局)投诉涉案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让胡路区住建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中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218.15万元的4%(合计487,260元)罚款,中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中厦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房屋建设质量关乎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案行政争议引发之后,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均高度重视,大庆中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及相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活动。庭审前,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专题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充分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庭审中,局长、副局长全程积极参与,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理由,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详细阐述、充分证明被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大庆市市直机关及各县(区)的主管法治工作领导、法治部门负责人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还启用了科技法庭智能庭审系统,运用即时视频、音频网络通讯进行网络直播,黑龙江省电视台、大庆市电视台、《大庆日报》《大庆晚报》《都市生活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与副职负责人同时出庭的,由正职负责人履行出庭负责人职责,副职负责人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可以充分体现被诉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高度重视,以及化解矛盾的真心诚意。本案中,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全程参与行政应诉过程,在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出庭且出声”“出庭出效果”,表明让胡路区住建局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对法律尊崇敬畏,勇于接受法律监督。同时,大庆中院合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使庭审更加公开透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挥出庭审功能的最大化,实现了庭审效果的最优化。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