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某不服某市交通运输局小客车竞价保证金扣缴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潮某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以某市交通运输局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1、保留我竞拍获得的指标,补缴成交款;2、特殊处理我的国五排放车辆转入杭州市资格;3、撤销被申请人市交通运输局竞价保证金扣缴决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竞拍获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按照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自竞价日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竞价成交款。申请人于6月28日(最后一个工作日)赶回安徽省安庆市某县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因当地公安系统业务故障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申请人于下午5点上网缴纳竞价款时无法成功缴纳,申请人以为小客车增量指标缴款不成功,则转出的车辆即使转入也无法上牌,故只能放弃办理转出手续。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认为,省外转入杭州国五排放标准车辆需在6月30日前办理转出手续,由于公安系统故障及相关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其失去了及时办理车辆转出手续的时间窗口。另外,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缴款通知书也没有注明相关缴款渠道的关闭时间,“工作日”的提法具有一定误导性,导致其错过缴款时间,失去了小客车指标,保证金被扣缴。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保留小客车增量指标、特殊处理省外“国五车”转入杭州并退还竞价保证金。
行政复议机关经初步审理查明,申请人长期生活工作在杭州,名下拥有一辆登记在安徽某县的“国五标准”机动车。新政出台之后,申请人于6月25日通过竞价成交杭州小客车登记指标,根据《竞价公告》及缴款通知书,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自竞价日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月28日止)一次性缴付全部竞价成交款项至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2019年6月28日(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申请人从单位请假赶往安徽省某县办理机动车转出手续,正遇当日该省公安业务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同时,又因小客车指标竞价缴款通知书上未直接注明缴款通道关闭时间,当日下午5点左右,申请人通过网上缴款时发现缴款不成功,致其竞价保证金被没收,当月小客车指标未保留。
【调处过程】
复议机关接案后,一方面研究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告知;另一方面,向申请人车辆所在地安徽省某县车管所核实情况,确实和申请人所述一致。
考虑到该案中,申请人未能及时办理车辆转出以及未能成功缴纳竞价款项,系一定程度上因省外公安业务系统故障导致,换言之,若不存在上述因素,也许申请人已经成功办理车辆转出业务并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复议机关积极联系交通、公安、环保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商讨解决方案。
【调处结果】
最终,在多部门协商配合下,就申请人车辆转入登记等问题达成一致方案;再通过与申请人耐心细致的沟通,由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同时,市交通运输局也通过该案进一步完善了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中关于竞价款项缴纳截止时间的相关告知内容,使其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
评析:
行政复议,不仅是践行党维护人民权益的“法治窗口”,也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窗口”。复议机关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依法依理多方调解,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本案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也制发了行政复议告知书,但案结事未了。我们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前、案中、案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一是通过加强沟通配合,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把“复议为民”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预防今后再发生同类争议,延伸复议的指导作用,保障群众的合理利益。三是切实解决好申请人的特殊困难和真实诉求,实质性地化解矛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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