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辛某通过网络联系到辛女士,称自己是邯郸老乡,在吉林打工,说耍尝家乡的味道,向候女士购买猪蹄等熟肉,总价3000多元。
收到货后,辛某立即投诉称候女士卖的是三无产品,要求十倍赔偿,并诉至吉林东辽县法院。一审判辛某胜诉。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辽原币中院二审认为辛某够货并非生活消费,而是牟利。驳回辛某十倍赔偿的诉求。侯女士一方胜诉。并由辛某支付两次的诉讼费用。(来源:北青网)
看到这则诉讼案例,会让我们瞬间想起此前受到全网关注的“重庆职业打假人索赔案”。这两个案例几乎如出一辙,案件经过和性质极为相似。对于此前的那个案例,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被告一方,认为原告职业打假人够货目的不纯,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1、辛某的行为自相矛盾
辛某本身购买的就是散装熟食,并非密封式真空袋装食品。而且在购买之前辛某与卖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产品详情做了充足的了解。辛某依然购买,说明他接受了这种产品。
收货后以三无产品的名义要求卖家十倍赔偿,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表现。
2、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使打假变了味
辛某收到货后就立即索赔,这一做法充分证明他购买这些熟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食用,而是单纯地为了索赔,牟取经济利益,这也正是一部分职业打假人的真正目的所在。
此类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以打假为幌子,通过索赔赚取不当得利。
比如曾经名扬四方的职业打假人王海,通过职业打假索赔这一途径牟取了不菲的财富。难怪会有一部分入义无友故地加入了职业打假人的大军之中。
打假原本是一种公益行为,却被一些人利用成为了其发家致富的工具。
3、此类职业打假是否合法
在此类职业打假与交通事故中的碰瓷有异曲同工之处,均属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耍赖行为。
那么,此类职业打假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呢?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辛某索要十倍赔偿是否属于非法占有,有待讨论。但其告知被害人如果不赔偿就诉诸于法院,带有一些威胁和要挟的意味。而且,这十倍赔偿舍被害人并不情愿给,很显然辛某提出的这十倍赔偿属于强行索要。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此类职业打假行为中,最起码有两条基本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两大要素,基本可以归属到敲诈勒索罪的行列。只不过在近几年的此类案例中,并没有追究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责任。
4、目的不纯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存在
正如上面所述,打假是一种公益行为。而此类职业打假人让打假变了味,使打假成为了给别人带来伤害或损失的行为,违背了打假的初衷。
由此可见,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该获得支持,但是,对于一些目的不纯的职业打假行为和打假人,应该坚决抵制。而且,要通过法律层面的干预来制止此类恶意打假行为。
不知大家对此类职业打假有什么自己的看法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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