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法院对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城等21名被告人四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城等21人相继加入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无实质性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通过拉人头缴纳会费的模式进行运作,并以QQ、微信聊天交友等方式进行网络婚恋诈骗。
公司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自上而下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五个层级,实行统一管理、层级分工、集中食宿,每个成员按级别或者上交的业绩点获得提成,并以上交的业绩点作为晋升的考评条件。
2019年8月,该犯罪团伙将部分人员从河北省保定市转移至石家庄市行唐县,并设立5个诈骗窝点。
窝点在团伙内称为“家庭”,被告人刘某城等5人充当主任,作为“家长”各管理一个窝点,主要负责安排成员的饮食起居,指导成员实施诈骗,并将所骗款项以2900元为一个业绩点的形式上交,统计业绩,下发返利等。团伙成员在各窝点内频繁流动,互相传授诈骗方法,共同实施诈骗。
具体作案方式为:
团伙内成员通过QQ、微信寻找网友作为被害人,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网友信任,而后提出见面邀请,见面后再哄骗对方缴纳2900元会员费,拉其加入团伙并发展为下线,上线则通过提成方式获利。该团伙将这个过程称为“做市场”。
若网友不接受邀请,则以索要见面所需路费、过节费、购物费、医药费等理由骗取对方转账,不转账则将其拉黑。团伙内的男性成员冒充女性实施诈骗时,女性成员以语音、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协助。该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数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城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参与时间、获利情况、职务等级、退赔情况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21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展现了南山法院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以此案为戒,保持健康的社交心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不要轻信在网络中认识的陌生人,警惕对方提出的任何转账需求,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误入骗子的“感情”圈套。
广大青年要慎重择业,千万不要为谋取利益而冒险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也告诫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及时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庄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接驳非法捕捞的螃蟹运送至附近海域,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快艇将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海鲜市场码头,并经陆路运输至福州、深圳等地销售牟利。被告人朱某民诈骗案——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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