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_湾区律师网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2022-09-19 20:48:48  浏览:123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国家版权局1993年8月1日发布,自1993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
  (国家版权局1993年8月1日发布,自1993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二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三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第四条 本规定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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