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兰州市专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发[2003]21号)的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兰政发[2000]6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用于推动我市各项专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二)接受捐赠;
(三)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符合兰州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专利技术在本地区的转化与实施。
(三)专利权维护。
(四)专利信息化建设。
(五)专利业务培训。
(六)专利知识宣传与普及。
(七)专利成果的展示、交易等活动。
(八)专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九)奖励在专利领域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其他有关专利活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
第六条 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 根据当年可支配资金总额,结合当年工作重点,确定各项经费比例,合理制定预算,报市科技局核准并进行监督。
如当年资金出现结余,则留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资助专利申请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项资助的受益人。
第九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接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应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监管与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所称奖励单位的经费只能用于开展专利工作,不得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将资助资金全数收回,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应参照本办法设立、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专利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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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兰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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