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_湾区律师网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2022-08-10 20:23:04  浏览:935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28 【实施日期】 2002-03-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后增加“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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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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