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取得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末尾的“产品合格的,发给推广许可证”字样。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推广许可证”字样。
四、删去条文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五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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