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但未刊发的学术论文被他人剽窃发表_湾区律师网

投稿但未刊发的学术论文被他人剽窃发表

2025-08-19 16:40:08  浏览:9  来源:网络
他人发表的论文与自己尚未发表的论文高度近似,之后自己的论文在投稿时因重复率超标被退回。近日,一在校生蒋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某高校...

他人发表的论文与自己尚未发表的论文高度近似,之后自己的论文在投稿时因重复率超标被退回。近日,一在校生蒋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某高校的教师夏某诉至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得到法院支持。

蒋某于2016年6月开始撰写某篇论文。历经多次修改,该论文于2016年12月定稿,蒋某向某高校学报投稿,但未被采用刊发。2017年5月,某高校教师夏某以同一题材但标题不同的论文向另一高校学报投稿,并于同年9月发表。

2024年,蒋某就读博士期间,其在前述论文基础上修改形成一篇新的论文,向某期刊投稿但遭遇退稿,退稿理由为与其他已发表文章重复率过高。后经查重检测,夏某在另一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与蒋某2016年创作、投稿的论文重复率高达49%,重复字符数4900余字。

蒋某认为,夏某未经其许可剽窃其学术成果,导致其原创论文无法发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夏某辩称,其并未见过蒋某写的类似论文,也未接触到蒋某投稿的论文,其在另一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系由自己创作、由第三方润色后发表。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自2016年起持续创作、完善论文,其保留并向法院提供了完整的初稿、修改记录及投稿凭证等证据。夏某虽辩称其发表的文章系自己创作、经第三方润色,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提交的证据具有极高的真实性,能够证明其系案涉论文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不以发表为要件,故蒋某享有案涉论文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需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夏某作为蒋某投稿高校的教师,存在“接触”蒋某论文的可能性,同时其发表的论文与蒋某主张权利的案涉论文部分内容一致,且在表达方式、核心观点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夏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侵权影响及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夏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线上平台所刊载的被诉侵权文章,在其投稿的高校学报上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蒋某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8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夏某已履行相应义务。(刘莹 周晗)

法官说法

学术诚信不容践踏。学术论文是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结晶,剽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学术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作为某高校教师本应恪守学术道德,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剽窃他人论文,最终为此付出代价。在此提醒,创作者应注意保留创作痕迹,以便在维权时提供有效证据。学术论文刊发机构应健全审查机制,严防抄袭行为,共同营造鼓励原创、支持原创、保护原创的良好学术生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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