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的750万元_湾区律师网

“逃跑”的750万元

2025-04-01 10:33:17  浏览:206  来源:光明网
  今天转入,后天转出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  短时间内又迅速转出  构成抽逃出资吗?  请看今天的小夏拍案~  基本案...

  今天转入,后天转出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

  短时间内又迅速转出

  构成抽逃出资吗?

  请看今天的小夏拍案~

  基本案情

  马某系某工程建设公司股东,某日,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马某以货币形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0万元。

  次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增资作出验资报告,载明至该日止,某工程建设公司收到马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750万元。

  第三日,马某转入某工程建设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内的750万元全数被转至另外一家公司。

  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债权人某贸易公司认为马某在出资次日即抽逃出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在抽逃出资的750万元范围内对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厦门中院认为

  马某对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大额增资款在验资后随即转回到最初的付款账户,且马某对以自己名义增资的款项去向无法说明理由,不合常理。

  在此情况下,应认定马某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故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在抽逃出资750万元的范围内对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马某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用于增资的资金在通过验资程序后,立即被全数转出,并未实际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当公司无法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马某或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对股东未如实、足额缴纳出资具有警示作用,同时也提示股东,在没有实际需要和能力的情况下,不要通过不正常手段虚增注册资本,否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营风险。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民二庭

  编辑:张芯雅

  校对:张南日、洪培花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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