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挂靠经营有风险 提供挂靠需谨慎_湾区律师网

湖北黄梅:挂靠经营有风险 提供挂靠需谨慎

2023-07-14 09:27:37  浏览:959  来源:网络
  在现实生活中,车辆挂靠经营较为普遍。车辆挂靠经营既为客货运输企业解决了资金缺乏、营运车辆少等经营困难,增强了客货运输企业的运输...

  在现实生活中,车辆挂靠经营较为普遍。车辆挂靠经营既为客货运输企业解决了资金缺乏、营运车辆少等经营困难,增强了客货运输企业的运输实力,又为那些有驾驶技能但没有线路经营权或难以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因车辆挂靠经营引发的各类纠纷也是层出不穷。那车辆挂靠经营有哪些风险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9日,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商某签订了《车辆服务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商某将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运营,货车的所有权属于商某,原告不参与运营利益分配。原告负责办理货车年检、道路运输证年审等手续,以及代缴各项规费税费。被告须向原告交纳车辆服务费以及原告代缴的其他费用,并及时为车辆购买保险。被告如转让车辆,须经原告同意并办理转让手续。

  合同签订初期,双方均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自2019年3月起,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配合原告对货车进行年检,且未向原告公司交纳车辆服务费、保险费。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可能给原告公司带来利益损失及安全隐患,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挂靠方未按时交纳服务费、购买保险、配合车辆年检等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商某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经营一般是指个人或合伙出资购买机动车,并将车辆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车辆挂靠还存在另一法律风险,如挂靠车辆拖欠行政费、税费以及违章罚款等,如实际车主不及时处理,往往是被挂靠公司会首先接受行政处罚,再从实际车主处追回。本案中,商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配合原告对货车进行年检,且未向被挂靠公司交纳车辆服务费、保险费,被挂靠公司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在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还需承担连带责任。挂靠经营有风险,提供挂靠需谨慎!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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