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留有遗产,但法定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如何处理?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指定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
2020年4月,为购买商品房,王某与中国工商银行黄梅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王某以其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自2022年1月起,王某就未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后经银行催告得知,王某已于2021年3月初去世。
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中国工商银行黄梅支行作为王某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向黄梅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指定黄梅县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亦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留有遗嘱,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可以作为王某遗产管理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但王某名下有其购买的商品房不动产,存在需要管理的遗产,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必要。中国工商银行黄梅支行与王某之间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该银行系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黄梅县民政局作为王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系适格的遗产管理人,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黄梅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指定黄梅县民政局作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吴英 梁南)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讨债不成持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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