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河南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4-05-24 08:40:42  浏览:990  来源:法治网
  民主与法制网讯(□孟宪超 通讯员司铃云)近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案。   因老宅基地前2.3米出路通行...

  民主与法制网讯(□孟宪超 通讯员司铃云)近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排除妨害纠纷案。

  因老宅基地前2.3米出路通行纠纷,董某将邻居蒋某诉至修武县法院。原告董某向法院提交了宅基地1955年修武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及1974年修武县革命委员会证明交纳的宅基地使用费和勘丈、办证费凭证,证明其对涉案老宅基地缴纳的各项费用,以此对案涉宅基地及地上物享有使用权、所有权。被告蒋某认为诉争的所谓2.3米出路其实际建房已占有使用。

  为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化解矛盾,法官经现场勘验,发现诉争宅基地目前处于荒芜状态,未见建筑存在,仅存在少许残缺院墙。双方不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达不成和解。

  修武县法院认为,该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是享有合法物权,且主张享有合法物权进而要求排除妨害的一方,应对其主张积极成立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董某主张依据其父亲的购买及长期居住的事实,结合向所在村委会缴纳相应宅基地费用的行为,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但其未提交获取涉案宅基地的相应购买手续,亦未完成长期占有居住的事实,亦无法证明缴纳宅基地费用系针对诉争宅基地;根据在案的当事人的陈述,诉争宅基地的权属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董某亦未向该院提交人民政府对诉争宅基地的处理决定。根据董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明要求,法院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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