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_湾区律师网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3-10-12 10:16:38  浏览:992  来源:法律资讯网
  2021年5月14日,原告依某跟被告艾某因感情不和诉讼调解离婚,女儿孜某由被告艾某直接抚养,原告依某享有探望权。后来被告艾某...

  2021年5月14日,原告依某跟被告艾某因感情不和诉讼调解离婚,女儿孜某由被告艾某直接抚养,原告依某享有探望权。后来被告艾某前往外地出差,女儿孜某暂由被告艾某的父母照顾,期间由于被告父母不允许依某探视,原告依某认为被告艾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起初,原、被告双方久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依某认为被告已经再婚,长期不在孩子身边且没有固定工作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艾某认为孩子并不想跟随母亲生活,强行带走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这才是最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艾某表示可以配合原告依某定期探视女儿孜某,原告依某思考过后决定撤诉。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确父母子女的监护职责,从而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

  抚养权会随父母离婚消灭吗?

  答:不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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