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调解协议时说好“一式一份”,一方拿原件,一方却只有复印件。如今却说复印件无效?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调解协议合同纠纷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所持有的调解协议复印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调解协议。被告辩称该调解协议系复印件,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并陈述该调解协议的公司印章,系其公司员工擅自加盖,调解协议系其公司员工私自出具,系员工个人行为。另查明,该调解协议载明一式一份,被告持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实际交房时间为2015年8月5日,根据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应在2015年11月3日前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原告直到2021年7月23日才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或办证违约金的,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购房人举证证明存在向开发商提出过交房或办证请求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请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7年11月4日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被告又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截止至2021年10月30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0432元。虽该调解协议是复印件,但调解协议约定“本协议一式壹份,甲方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即调解协议原件在被告处保存,原告仅提供调解协议复印件系合法合理;且该调解协议中盖有被告公司印章,被告对该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可,仅陈述系其公司员工擅自加盖,系员工个人行为。
修水法院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应代表法人意志,至于是谁加盖的,应是被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无关。因此,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被告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判决支持了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除非对方不否认复印件的内容,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复印件”是属实可信的。本案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虽系复印件,但被告认可调解协议中印章的真实性。而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理应谨慎管理印章加盖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公司应对印章加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调解协议记载的“本协议一式壹份,甲方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内容,可以证明调解协议的原件在被告处保存,该调解协议复印件符合真实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裁判的证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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