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场进行造林,是否享有生态公益林补偿款?近日,薛某元诉福建省长汀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一案,经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定县自然资源局向山场承包管护人薛某元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
原告薛某元作为造林总承包人,于1990年与某村委会签订造林承包总合同。合同签订后,薛某元按约履行造林、管护工作。2005年,村委会作出批复决定,载明:案涉两块山场所造林木林权归薛某元所有,在林业政策允许的规定时间内其林木权属及各种收益,均享有永久全部收益所有权利。因案涉山场部分林地权属存在争议,县自然资源局便以此为由作出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暂不发放的处理意见。故薛某元诉至法院,请求县自然资源局补发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薛某元是案涉山场的总承包人,是实际经营者,依据谁种植谁受益原则,生态林补偿金应当发放给薛某元。同时根据之前法院作出的判决,确定薛某元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以及村委会作出的批复决定均合法有效,故在原生效判决未被撤销,造林合同未被解除,原告不存在不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按核定的面积向原告发放公益林补偿款,其以权属存在异议为由暂缓发放行为显属不当。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应履行法定职责,即从2020年起对原告薛某元种植管护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以第三方鉴定核定面积222亩标准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是对林木林地所有者的管护补助,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薛某元系案涉山场合法的林木所有权人,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应获得相应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实质诉求,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涉山场实地走访、调查、协商,推动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尽快足额支付给权利人,确保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落实到位,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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