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法院:“被雇司机致人损害行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
【基本案情】
苏某伟是苏某军的雇佣司机,苏某伟驾驶苏某军实际所有的车辆曾发生两次交通事故,苏某军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案外人马某某、姜某履行赔偿责任后,认为苏某伟在两次事故中均因严重违反道路安全规定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苏某伟追偿。苏某伟辩称,两次事故均属于意外,属于运输行业的正常风险,应由利益获得者即车主和运输公司承担,其作为员工仅获得微薄工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应向其追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在两起事故中,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经过及苏某伟在事故中的违法程度,认定苏某伟应承担两次事故30%的责任,遂判决苏某伟向苏某军承担两次事故代偿款数额的30%。
【法官说法】
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因此,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雇员在执行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雇主可以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雇员进行追偿,这体现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兼顾公平的法律原则。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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