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视野盲区出事故引发纠纷 ,法院这样判_湾区律师网

叉车视野盲区出事故引发纠纷 ,法院这样判

2022-12-23 10:00:09  浏览:1427  来源:法治网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叉车装卸货工作对操作者的技术要求较高,如果不注意周边情况就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天津市东丽区...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叉车装卸货工作对操作者的技术要求较高,如果不注意周边情况就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叉车而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今年7月,货车司机吴某给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送货,拿钳子打开运输车的车门后,被一辆正在倒车的叉车轧到了脚趾,导致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后进一步进行住院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存在分歧,吴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对于受伤原因,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主张,被告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工开叉车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自己受伤,被告作为其用人单位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错误导致。事发时原告在打开车门后未按规定离开作业危险区,肇事叉车在倒车时原告蹲在叉车尾部捡东西,因后部是叉车视野盲区,叉车司机未能看到原告,才导致叉车左后轮轧到原告脚趾。原告应注意周边情况,及时躲避,且当时叉车作业区和叉车上都有“叉车作业区内3米禁止靠近”等明显标识,原告本不应出现在该区域。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常年开车送货应有相应的工作经验,故被告认为原告应对其伤情自担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分析后认为,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后被告方叉车司机作业时将原告左脚趾轧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叉车司机作业时未能注意现场情况,在未保证安全情况下倒车轧伤原告,且事发时在被告场地,无证据证明现场有被告人员进行管理或对原告有劝阻、制止其进入作业区域行为,故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货车司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其下车进入叉车作业区域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告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自然人依法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但因个人的疏忽因素造成损害,个人也要承担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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