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东杭)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李堡法庭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运用绿色原则依法裁判。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依法履行义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18年9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B公司租赁A公司部分厂房,租金100元/ ㎡,租期八年。同时,B公司为A公司承揽部分产品的加工生产,A公司则购买油漆、保护膜等材料,堆放于其公司另一处危废仓库内,供B公司使用。
2021年4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约定危废仓库内的油漆及保护膜归B公司所有。B公司于次日支付8.5万余元,但迟迟未将材料搬走。由于上述材料滞留自家仓库已经一年之久,且属于高危物品,需要专人看管,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立即搬走材料并承担相应的仓储及管理费用。
审理中,承办法官向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了咨询。油性油漆配套生产使用不需要特殊资质,但要派专人管理并对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保护膜的存放理论上没有特殊要求。此外,油漆使用完后的空桶属于危废,企业应当将空桶存放于室内,如油漆厂家不回收空桶,企业要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
通过现场勘察,法院确认B公司油漆及保护膜占用了原告A公司厂房面积20㎡,同时也了解到案涉油漆已基本不具备使用条件,被告B公司将油漆搬出仓库后可能产生不当存储的风险。
为此,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被告B公司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案涉油漆、保护膜进行处置,如若造成环境污染,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B公司将存放在原告A公司仓库内的油漆、保护膜搬离,并一次性支付原告A公司一年的仓库占用费2000元、保管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将油漆进行了取回并妥善处理,相关金钱给付义务亦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理念,折射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本案审理中敏锐地发现了环境污染隐患,在判决中及时强调提醒,发挥了司法判决引导警示作用,让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绿色原则实践运用的生动写照。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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