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晶)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后续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王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对上述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月19日,被告张某以购买家具为资金用途,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由王某某、廖某某、黄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截至2022年4月24日,被告张某欠原告本息共计20余万元。因借款人张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归还本金及利息义务,担保人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张某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廖某某、黄某某作为保证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未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该案债务负连带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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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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