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陈某与彭某等3人签订了一个项目合作股东协议书,约定依托岳阳市某贸易公司开展矿山开采、加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陈某实际负责矿山开发、工厂筹备工作。同年3月,陈某以项目开支为由,从公司挪用资金人民币25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6月17日,陈某自行离开岳阳市某贸易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任岳阳市某贸易公司股东期间,利用矿山开采、工厂筹备工作中管理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公司的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已退还部分挪用的资金,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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