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简介: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与丙系战友关系,甲经乙介绍认识丙。2013年4月30日丙向甲借款20万元,该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丙,丙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2%,一年内偿清。乙为该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丙仅偿利息1.2万元。后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丙于2016年4月30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甲人民币27.2万元”,2018年12月乙在借条上签字。2018年3月30日,丙通过乙偿还给甲3万元,后丙未再偿还剩余本息,甲多次催讨无果,于2019年1月诉至鼎城法院,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乙对丙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鼎城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甲要求丙偿还借款,有银行转账凭证及丙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支持,扣除已偿付的3万元后,丙还应偿还甲借款24.2万元;乙在丙出具给甲的借条上签名,并未注明签名的法律意义,甲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鼎城法院仅支持了甲要求丙偿还欠款的诉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