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_湾区律师网

村委会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75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2年3月,黄某应聘到某村委会从事后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待遇问题,2013年9月,黄某向某村委会提出离职并获得...

    【案情】

    2012年3月,黄某应聘到某村委会从事后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待遇问题,2013年9月,黄某向某村委会提出离职并获得同意。2013年10月,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村委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以村委会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为由,对该案不予受理。2013年11月,黄某向法院起诉。

    【分歧】

    对村委会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村委会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属于用人单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村委会是否为用人单位,关键在于是否认定其为上述规定中的“等组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才可能成为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该条隐含的意思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即它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我们再仔细看上述“单位”,它们不属于依法成立(或存续)的组织。在这我们可以大体得出一个结论,即不是依法成立(或存续)的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从正反两个方面的结论来讲,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等组织”。因此,村委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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