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对财产所做承诺是否有效_湾区律师网

夫妻一方婚前对财产所做承诺是否有效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23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陈小彬与郑欣燕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郑欣燕要求陈小彬写保证书:如果以后陈小彬提出离婚,则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应由郑欣燕...

    【案情】

    陈小彬与郑欣燕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郑欣燕要求陈小彬写保证书:如果以后陈小彬提出离婚,则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应由郑欣燕分得一半,陈小彬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陈小彬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郑欣燕遂提出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各半。

    【分歧】

    陈小彬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保证书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陈小彬完全可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小彬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系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陈小彬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陈小彬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陈小彬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我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陈小彬所写的保证书虽系一人签字,但两人对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系两人共有。郑欣燕要求陈小彬写保证书,陈小彬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具有选择权,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说法。陈小彬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在陈小彬提出离婚后,郑欣燕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一半陈小彬的婚前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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