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军与李平系夫妻关系,2005年在甲地注册登记,双方户籍亦均在甲地并常年在甲地生活。二人于2006年5月在乙地以夫妻名义购买一套房产。2013年6月,因感情不和,李平向甲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对乙地房产的财产分割。被告王军在收到起诉状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房产(不动产)在乙地,应由乙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该由哪地法院管辖?
【分歧】
针对本案管辖权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产在乙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乙地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被告的住所地甲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甲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案件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还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实践中争议较大。
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王军所在地法院即甲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物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涉及不动产的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理由是:从我国法律设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来看,一是方便诉讼,二是合理利用诉讼资源。首先,从方便诉讼来说,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考虑到法院有时需要对这类案件中的不动产进行实地勘验,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综上,即使本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也应该由被告王军住所地法院甲地管辖。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