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2月1日,李进福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组200亩土地,承包期为50年。2014年3月,因李进福未按期支付承包费,村民小组将李进福所栽种杉树苗铲除,又与钱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李进福所承包土地发包给钱某。李进福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小组赔偿损失。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产生如下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处理公共事务的合同,因此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村民小组系依法设立,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有财产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满足诉讼主体资格。
【评析】
笔者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小组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成立合法,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法律既然赋予村民小组有发包的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行为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予以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中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因此,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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