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2月,居住在甲区的李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正在乙县服刑的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在乙县监狱服刑一年以上。
【分歧】
对于本案的管辖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即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邓某已在乙县服刑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居住在甲区的李某应当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甲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一方没有被监禁的情况下,对被监禁一方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而《意见》第8条规定的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故本案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批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被告被监禁、原告一方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则需要看被告被监禁是否满一年来确定管辖,即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根据《批复》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服刑人员多实行异地关押,如果对被监禁一年以上的人起诉均采用被监禁地管辖,将无形中增加公民的负担。因此,未被监禁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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