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吴某某、曹某、嵇某四人属家庭共同成员。2011年,吴某、曹某在村上建房子,相关建房事务均由吴某某、嵇某办理。2011年8月27日,吴某某雇请陈某等三人做半日点工(计时工)拆二楼模板,半日工资为每人50元。陈某等三人当日将二楼模板大部分拆掉,剩余阳台、卫生间部分未拆。8月30日早晨,因三楼装模板不够板子,吴某某又要陈某拆剩下的模板,议定工钱50元。当日早晨陈某动工拆了一点卫生间模板,后到其他工地做事。当日中午,吴某某再电话催陈某拆模板。因下午下雨,陈某在其他工地没法做事,下午4时后,陈某回到吴某房子里拆模板。下午6时后,陈某在拆阳台模板时,被模板带翻摔至地上受伤,隔壁邻居在其墙角边发现后,叫来陈某家人将陈某送医院救治。
【分歧】
对于陈某与吴某某之间是否形成了雇佣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系受吴某某电话催促来拆模板,表明其工作受吴某某指示、安排,缺乏自主性,其与吴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系向吴某某等提供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成果,其工作时间具有相对自主性,双方系承揽关系。
【评析】
陈某受吴某某之请为其拆模板,双方对报酬只约定了算半个工工资即50元,并未讲明是包工还是点工(计时工),都只是按各自的理解行事。但本案中,陈某在早晨接受拆阳台、卫生间的模板事项后完成了一点工作量,之后又到其他工地做事。当天下午因下雨,也因吴某某敦促,陈某在其他工地无法做事的情况下,再回到吴某某处做工拆模板。这一事实说明,陈某拆模板工作量是固定的,完成工作的时间是陈某自己掌握安排的,陈某提供的也是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成果,而非单纯提供劳务,这些均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故陈某与吴某某之间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中,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受到伤害,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有过错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在承揽活动中受伤,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但吴某某选择无木工资质的陈某来做工,亦属选任不当,故吴某某一方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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