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通讯员王鹏
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与父母产生利益冲突的现象并不鲜见,置身诉讼的未成年子女常常面临起诉难、应诉难、意见易被忽视等问题。
在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杨燕与被告吴刚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女儿彤彤随母亲杨燕生活。离婚后,杨燕一直抚养彤彤。目前,彤彤已经上小学,杨燕与吴刚也分别重组了家庭并育有子女。
杨燕称,自己在合肥投资经营失败,抵押了住房,还欠下许多外债,且因投资失败患上抑郁症,不适宜继续抚养彤彤,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彤彤随父亲吴刚生活。
由于法院在开庭前了解到,彤彤父母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彤彤,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产生利益冲突,遂决定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与庐阳区妇联协作,委派辖区社居委妇联主席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该案诉讼。
开庭前,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与彤彤进行了交流,了解了彤彤的内心想法。庭审中,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代彤彤表达了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敦促杨燕、吴刚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开庭后,庐阳法院经审理作出杨燕、吴刚轮流抚养彤彤的判决,杨燕、吴刚均未上诉。
记者从庐阳法院获悉,该院与区妇联、区机关工委联合草拟《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施行意见》,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探索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在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或可能有利益冲突的情形下,由妇联、机关工委选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调解和庭审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并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让未成年人声音真正被听到,权益真正被保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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