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刘锦
白某甲、白某乙因土地承包需要资金,经同村的高某介绍,于2011年12月向贾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2年6月26日前还清。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证人高某在借条上签名。2012年9月,白某甲再次向贾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7月,白某甲陆续向贾某之妻侯某银行卡存入50万元。
2017年,贾某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白某甲、白某乙偿还借款。白某甲、白某乙辩称,原借款40万元已经全部还清。第一次庭审时,贾某否认收到还款。第二次庭审,由于白某甲及其代理人未参加庭审,贾某认可收到50万元,但主张所还款项全部都是利息。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判决,判令白某甲、白某乙返还贾某40万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白某甲、白某乙申请再审,称已经还款50万元,法院认为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遂驳回其再审申请。随后,白某甲、白某乙向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在办案检察官的提醒下,白某乙向检察院提交了4张保存完好的存款凭证,详细显示了存款日期、存款用户名和账号、存款金额等信息。同时提交了他们与贾某另案30万元借款的判决,经对比分析,白某甲、白某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他们已经偿还了本案大部分借款本金。
因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二七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1日向二七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二七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次审理,结合相关证据,计算出白某甲、白某乙的本金、利息偿还情况,认为尚欠本金56834.33元。
最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判令白某甲、白某乙偿还本金56834.33元并偿还利息。
承办检察官李志中介绍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逾期举证的,不必然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纳相应证据。白某甲、白某乙提供的存款凭证未在原审庭审中提交,应视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新证据。
李志中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双方极易发生纠纷,导致其中一方有损失。借款方还款时切记要让对方归还借条或出具收据,保存好银行转账凭证,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自甘风险”原则下如何玩转飞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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