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胡月)近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同一工地打工,宋某某在帮助陈某某注册支付宝账户后,绑定了陈某某银行卡并记住支付密码,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宋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用自己手机登录陈某某的支付宝,将陈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4539.3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手机缴费、饭店消费、发红包等形式,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部分钱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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