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婷)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投资数字资产的合伙合同纠纷案。
原告迟某同被告黄某签订名为《MI TOKEN投资协议》的合同,约定迟某通过个人网银向黄某转入10万元,黄某将价值10万元的等值数字资产五日内过户到迟某账户。此后迟某未曾收到黄某给付的任何投资收入,遂起诉要求退还投资款。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MI TOKEN是为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提供交易与兑换的平台,其运作的基础是“以太币”。
一审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故原告、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微信转账,能否成立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