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宣传构成侵权需赔偿_湾区律师网

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宣传构成侵权需赔偿

2022-08-19 00:29:36  浏览:1045  来源:高检网
  2015年6月,某培训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游泳招生的文章,文章附有教练教学游泳以及学员毕业照两张图片,图片右下方有“培训中心”字...

  2015年6月,某培训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游泳招生的文章,文章附有教练教学游泳以及学员毕业照两张图片,图片右下方有“培训中心”字样。2020年6月,陆某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游泳招生文章,文章中使用的两张图片与培训中心发布图片的人员数量、动作、背景均一致,仅对横幅部分、“培训中心”字样、教练头像进行改字、抠图、去水印处理。培训中心认为陆某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已构成侵权,遂起诉要求陆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中心拍摄图片后将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但陆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经对比,陆某使用的图片与培训中心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陆某的行为侵害了培训中心对涉案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向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使得侵权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基于网络侵权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快捷、后果更严重,侵权范围更广泛。本案中,陆某未经培训中心许可,擅自盗用培训中心公众号图片,并供其使用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官告诫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宣传时,杜绝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如需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避免被诉侵权和被判赔偿。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