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警局对擅自拖起海缆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_湾区律师网

广东海警局对擅自拖起海缆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08 09:55:30  浏览:1114  来源:法治网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江子波)近日,广东海警局成功处置一起国际海缆保护区随意抛锚案,并依据新颁布的《海洋资源开发利...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江子波近日,广东海警局成功处置一起国际海缆保护区随意抛锚案,并依据新颁布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对擅自拖起海缆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10月11日,广东海警局95110海上报警服务平台汕头国际海缆登陆站报警称:位于国际海缆亚欧S2段附近海域,一艘渔船船锚疑似住海底光缆,请求海警前往处置。广东海警局接警后迅速派出汕头海警局警力前往目标海域进行处置,并要求该渔船前往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经依法查明,船长杨某乔驾驶渔船在国际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进行抛锚并钩住海底电缆,期间未向海上行政主管部门、海底电缆所有者报告,擅自钩起处置,其行为违反了《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今年10月20日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该局依法对杨某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执法员对该船长就保护海底设施进行教育。该船长表示今后在国际海缆保护区航行及作业中会强化海底光缆设施保护意识,避免海底光缆等通信设施受到损坏,并积极向同行宣传海缆保护规定。

广东汕头海警局、汕头国际海缆登陆站在此提醒各海上从业者:在途经海缆保护区前应检查所驾驶的船舶锚机相关部件是否完好;按时更新并正确使用海图;航行过程中,注意观察航行速度、机器负载的变化是否在正常范围;禁止在海缆保护区进行抛锚、作业等;在意外钩挂海底设施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切勿擅自处理。保护海缆,人人有责。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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