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5)

2022-08-12 08:47:17  浏览:94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7-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金平区的鮀江、鮀莲、岐山、月浦街道,龙湖区的龙祥、鸥汀街道,濠江区的珠园、广澳、马滘、(+石)石、河浦、滨海、玉新街道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特区范围内除一般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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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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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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