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12)_湾区律师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12)

2022-08-12 08:48:01  浏览:1001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7-13 【实施日期】 2012-07-1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三、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饮用水源水域的监管工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


  删除第(五)项中“负责对城镇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的字样。


  四、第十三条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修改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删除第(一)项中“,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


  第(九)项修改为:“禁止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


  六、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


  七、删除第十七条。


  八、删除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镇”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中的“区、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居民委员会”。


  九、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在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的;”


  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用品、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养殖数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头家畜五百元和每只家禽一百元的罚款。”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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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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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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