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_湾区律师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2022-08-12 08:48:58  浏览:991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1-17 【实施日期】 2018-01-1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五、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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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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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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