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8)_湾区律师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8)

2022-08-12 08:48:58  浏览:95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经济...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1-17 【实施日期】 2018-01-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约束力。”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后结清。”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项目经过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和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五、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监督中发现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收回。


  “审计监督中发现建设工程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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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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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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