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8)_湾区律师网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8)

2022-08-12 08:49:05  浏览:994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效力级别】经...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8-27 【实施日期】 2018-08-27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