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2022-08-12 08:47:53  浏览:95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07 【实施日期】 2011-12-0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内,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自查封、扣押通知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按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二、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

四、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暂扣”修改为“扣留”,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法规作相应修改并对条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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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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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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