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_湾区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22-08-10 15:59:29  浏览:964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84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84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27 【实施日期】 2018-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