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2022-07-12 21:14:30  浏览:1026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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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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