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2022-07-12 21:14:36  浏览:1049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失效)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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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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