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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2022-07-12 00:11:33  浏览:1198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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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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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四、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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