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黄倩
2019年,乌市某供热企业向天山区法院主张某采暖用户自2009年至2019年拖欠的采暖费。庭审中,采暖用户抗辩供热企业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该采暖用户在2010年、2012年、2014年分别交纳了部分采暖费,供热企业自2014年之后由于收费人员更换频繁,没有留存催缴费用通知单,最终就诉讼时效问题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采暖用户交纳2017年以后的采暖费,对于之前的采暖费,因已超过请求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驳回了供热企业的部分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采暖费的收取是依据双方形成的供热合同,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据此,可将供热期间产生的所有暖气费视为一个整体,而采暖用户每个采暖期交纳采暖费则视为整体债务的分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另外,催收采暖费也是供热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供热企业应注意定时催收,并保留催款凭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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