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今年6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在森林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基础上,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的立法空白,将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以国家立法解决“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
《湿地保护法》解决了湿地概念不清、管理无法落实到位的问题。
根据《湿地保护法》的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
按照这一规定,凡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滨海湿地以及库塘湿地等,都属于湿地范畴。同时,《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并要求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进展。
在湿地资源管理方面,《湿地保护法》此次也将多项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如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动态监测制度。该法还规定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明确了各级部门的发布权限。
《湿地保护法》从立法角度明确了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无法可依”和“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
坚持保护优先的法定原则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1001处,建立了600多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国湿地资源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问题突出,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湿地保护法》提出,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明确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云南省昆明市的甸尾村水杉湿地一景
同时,《湿地保护法》还特别规定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也作出具体规定。
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是加大了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这将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加强对修复与利用的全过程监督
《湿地保护法》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湿地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区分不同类型,明确湿地修复要求。同时,该法提出建立健全湿地修复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湿地修复验收、后期管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全过程监督,将对提升修复效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力争到“十四五”末,我国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恢复湿地100万亩,营造红树林13.57万亩,修复红树林14.62万亩。(谭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解读新修订的国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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